虚假广告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因此具有侵权的一般特征,但它是通过虚假广告这一特殊载体实施的,因此它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是从事广告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不从事广告活动的不能视为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虚假广告的侵权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推荐者。2.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复杂。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3.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是多样的。作为侵权行为,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权益。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利。那些欺骗性的虚假广告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虚假广告侵权对象的多样性是由虚假广告本身的特点决定的。4.虚假广告侵权往往是恶意侵权。众所周知,虚假广告是一种欺诈行为,旨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主观恶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虚假广告是经营者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设定利润的一种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侵权往往表现为恶意侵权,即加害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实践中,由行为人过失造成的虚假广告侵权很少,这也显示了大多数虚假广告恶意侵权的基本特征。5.虚假广告侵权容易导致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双重侵害。虚假广告侵权的受害者是未指明的第三方,可能是消费者,也可能是合法经营者,也可能两者都有。虚假广告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消费者权利本质上是社会权利,而不是纯粹的私权。虚假广告侵权不仅是对个体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全体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犯。虚假广告侵权首先表现为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其次,由于虚假广告受众群体大,容易造成区域性或群体性的权益侵害。同时,虚假广告会危害社会道德安全,主要表现为危害社会诚信和公平,如果放任其传播,将对整个社会构成道德侵害。6.虚假广告侵权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的双重特征。虚假广告侵权最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虚假广告内容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虚假广告中的广告主假冒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名人头像,直接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名人的肖像权。这就是虚假广告侵权的直接性。另一种是虚假广告内容本身并不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广告主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消费者受骗,导致健康恶化;或者广告主利用广告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混乱的。这就是虚假广告侵权的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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