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一家公司命名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违法和通不过名字,否则之前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
那么,公司法是如何规定有限公司名称的呢?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享有的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姓名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1985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股份公司名称、股份公司名称、
1.公司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名称或商号、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分部的名称,并在官方行政区划内享有专有权。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要混淆。外商投资公司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同行业名称不得混淆;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有与中国名称一致的外国名称。
2.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两个名称的,基金不得重复注册。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文字符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4.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注明公司所在市、县的名称。给予市、县名称的,应当经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同一个市县,同一个行业的公司没有同一个名字。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替市、县名称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使用“中国”、“中国”字样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全国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除国有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和“中国”的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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