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牌广告,我们可能会想到随处可见的店铺名称,所以我们不会把它们与砸店事件联系在一起。除非是台风天,否则去年就发生了招牌广告砸的事件。在兰州市,一家一键式商店的广告牌突然倒下,导致当时五个人被砸碎。虽然我们不知道广告牌掉落的原因,但是它伤人的事实是存在的。最近法院的判决出来了,让我们
复习招牌广告打人
2014年7月31日晚9时30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的一家老北京布鞋店广告牌突然倒下,长约3米、宽约4米的广告牌瞬间砸向人群,造成5名路过人员受伤。由于道路靠近繁华的正宁路夜市,受伤的受害者大多去了正宁路夜市,其中两人是外国游客。经调查,倒下的广告牌是一家布鞋店的广告牌,该店实际经营者是吴某。事发后,商店还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赔偿纠纷发生后,三名受害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赔偿。同时,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被列为被告。受害者认为,执法局作为管理部门,未能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最终后果。
2015年3月25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吴某某辩称,他们随后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原告随后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执法局辩护人认为,执法局不是广告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店主赔偿
原告牟伟在兰州工作。事发当晚,她和女儿走在正宁路夜市对面的永昌路,却被一个掉落的广告牌砸中。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确诊,魏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上肢外伤、下肢外伤;女儿吴某某头部受伤。医院要求原告休息三周。魏认为,12岁女儿的意外困扰给她幸福舒适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损害了她的健康,造成了精神损失。据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工资10100.5元,必要营养630元(30元21天),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5730.50元。法院认为,精神抚慰金的申请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因为该事件对原告魏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应予支持。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吴赔偿魏损失时间10100.5元,营养费63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5730.50元。
因为店铺位于繁华夜市对面的路边,车水马龙,招牌广告突然打在路边,也造成五人受伤。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广告牌掉落,商家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事故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所以我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艺点意创提供专业的招牌广告和其他设计服务。只要在网站上发布你的任务需求,就可以吸引上百万的专业招牌广告公司为你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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