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招牌广告的出现,为了防止这些越来越多的招牌广告被随意放置,人们提出了许多相关的管理措施。这不仅是对商家负责,也是对周边居民负责,商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管理措施,那么有哪些管理措施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针对艺点意创招牌广告的管理措施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1 .招牌广告是指用支架固定的电视墙、电脑展板、广告牌、帆布等广告。2.架设广告:在地面或屋顶架设或安装的广告牌(塔)、彩色广场、牌坊等广告。
第三条下列规模的招牌广告和搭建广告,免办杂牌:正面招牌广告的垂直长度不超过2米。2.侧挂招牌广告的垂直长度不超过六米。3.地面竖立的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4.楼顶竖立的广告高度不超过三米。
第四条悬挑招牌广告从建筑物墙体伸出不得超过1.5米,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车道上方,下端至地面的净距离应大于4.6米。二、除前款外,下端距地面的净距应大于三米;如位于静修骑楼上方,应符合当地骑楼净高的规定。正面招牌广告突出建筑墙体不得超过50厘米。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前两款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制作申请表,核对设计图纸、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向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申请审批。设置招牌广告和应当申请其他许可的架设广告,应当与申请其他许可同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委托前条规定的专业机构对招牌广告和架设广告进行审查时,应当将审查结果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招牌广告和架设广告审查许可时,应当按照《建筑技术规程建筑设备编制》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广告招牌灯的安装。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招牌广告和搭建广告,广告招牌灯的设置按照《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和申报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为适应地方特色发展,直辖市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第三条、第四条范围内,对招牌广告的规模、设置广告、突出建筑物的墙间距等作出其他规定;此外,它可以规定其形状、颜色、字体和其他事项的设置标准。
直辖市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置竖立广告、招牌广告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和设置规范进行审查;考试可委托第五条第一款所述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9条
直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各种招牌广告,并设置广告标准图,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选择前款标准图样时,主管
除商标外,建筑物或场所的标志和竖立广告应附有英文标志,用于下列目的:
1.观光酒店。
第二,百货公司。
3.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超市、折扣店、餐厅。第14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招牌广告和设置广告:
1.高速公路、高冈房屋或公园、绿地、景点和历史遗迹等。但是,如果这一限制已由主管当局为此目的批准,则不适用。
二、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处所。
三、有碍市容、风景或观光的场所。
4.阻碍城市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认为不适宜的地方。
五、道路两侧禁止施工,限制范围不得设置。
6.按照各地消防安全设备标准设置在建筑物楼层上的妨碍避难器具开口、使用和降低操作的场所。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场所。
第15条
本办法规定的账簿、表格格式由中央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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