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角度理解虚假广告侵权对研究虚假广告侵权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它有助于我们对不同类型的侵权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责任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虚假广告侵权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这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分类的。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在实际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侵权人和过失侵权人没有太大区别,但对于虚假广告侵权,这种划分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在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时,过错程度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因素。一般来说,虚假广告的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更重,表现在损害赔偿责任上。对于恶意侵权,笔者建议适用惩罚性责任,而对于过失侵权,仍应适用传统的补偿性责任。其次,对于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故意侵权明显重于过失侵权的行政处罚,而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即虚假广告罪,一般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再次,对于一些具体的虚假广告侵权,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明知”,如广告主的虚假广告行为。二.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这是根据侵权人行为的区别、损害我们的后果和虚假广告的关系来分类的。虚假广告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侵害我国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并被《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即虚假广告本身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是直接的。比如广告主在广告中假冒他人专利、商标,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信誉或者商业信誉,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虚假广告。间接侵权是指虚假广告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但其结果是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例如,加害人利用广告对劣质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此时,对虚假广告的侵害是通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是间接的。法律规定和制裁间接侵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对受害人的保护,使侵权人不会从间接侵权中获得非法利益,从而遏制虚假广告,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对人造成损害时适用于民法的责任条款(或归责原则)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学术界对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分类标准存在争议。一般来说,行为人对人造成损害时,适用民法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适用民法或特别法中特殊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称为特殊侵权行为。这种分类对于确定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虚假广告侵权被视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虚假广告侵权行为,不能有效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预防和制裁功能。事实上,虚假广告侵权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一般侵权。基于虚假广告的特点和虚假广告侵权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推荐者的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视为一般侵权,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广告主的虚假广告侵权行为
四.单方侵权和共同侵权这是按照侵权主体的多少来分类的。涉及一人的侵权属于单方侵权,如广告主、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单独进行的虚假广告侵权。生活中广告主单方侵权的案例很多,而单纯由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推荐者进行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例很少,这是由虚假广告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两个以上行为人因共同过错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共同侵权。广告主是生活中大多数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主体。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广告侵权的“始作俑者”。虚假广告的共同侵权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类:1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行为;2.广告主和发布者共同侵权;3.广告主和广告推荐者共同侵权;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共同侵权;5.广告主与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共同侵权等。广告经营者、出版者、推荐者侵权的案例非常少。这种分类为确定各主体的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广告主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广告主的过错推定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的连带责任等。五、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平竞争权这是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的。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权都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所以在这里它们是作为独立的权利与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存的。侵犯人身权,如针对他人健康、生活、肖像、名誉、姓名或名称等带有个人或个人利益的物品的虚假广告;侵犯财产权,如虚假广告侵犯他人物权和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如虚假广告侵犯他人专利、商标、作品等具有智力成果的物品:侵犯公平竞争权,如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种分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侵犯人身权往往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害人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对广告主侵权、广告经营者侵权、广告发布者侵权、广告推荐者侵权进行分类,对于理解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具有重要意义。广告主的虚假广告侵权是虚假广告侵权四种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往往是恶意侵权,这是由虚假广告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笔者建议将广告主的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视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推荐者的侵权行为仍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7.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侵犯经营者权益这是基于虚假广告侵权客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对于理解虚假广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虚假广告造成的一些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笔者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虚假广告,防止虚假广告造成的社会侵权。对于虚假广告侵犯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传统的h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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