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是因虚假广告行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包括目标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至少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所有虚假广告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这是对虚假广告侵权的广义理解。狭义的虚假广告侵权是指虚假广告本身或其结果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等传统民事权益的行为。广告的对象是消费者这一特点决定了消费者会成为虚假广告侵权的具体对象。从运营商的角度来说。虚假广告的对象也包括一些经营者。因此,运营商和消费者一样,也会成为虚假广告侵权的对象。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虚假广告侵权。在特殊意义上,即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国内法律禁止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不得代理、设计、制作或者发布虚假广告。”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虚假广告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公平竞争权,可能表现为对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损害。如前所述,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一般是包括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的复合客体,这就决定了其所侵权的客体也是“复合客体”,即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这就是虚假广告侵权的一般情况。当然,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并不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所以,侵权的客体只是消费者的“单一客体”,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可以说是虚假广告侵权的特例。一些学者认为,最重要的财产侵权是物权侵权。[杨立新:《侵权法论》(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338页]在调查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这里的“物权”改为“物权”,以呼应下面的“人身权”。作者最终决定使用“物权”一词,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以财产权为虚假广告侵权客体的范围过大。财产权是一种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权利,具有广泛的内涵。民事权利中除人身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可以归入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当债权受到侵害时,无异议适用合同法,排除侵权法的规制。但虚假广告侵犯物权和知识产权属于两种不同的侵权类型,其客体明显不同。用产权代替物权显然不够准确。其次,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第五章第一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受其影响,许多学者习惯称物权为财产权。其实产权和产权是两个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如上所述)。目前《物权法》已经在国内制定实施。现在,“物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已经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区分物权和财产权有利于物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此外,将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并列也符合国际民事权利立法的实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议会
目前,学术界对公平竞争权有不同的称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竞争权的目标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每个市场经营者的目标是竞争权,这是私法上的一种权利;另一方面,它赋予和保障市场管理主体的客观竞争权利,这是一种权力,具体来说,反限制竞争权利,这是经济法中的一种权力。参见:《目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设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公平竞争权是指目标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公平竞争利益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具有公平竞争资格,不受不正当竞争排斥和损害的地位,以及通过公平竞争获取利润的能力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朱亦菲:《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发表于《政法论丛》(第1期,2000.5) 3。公平竞争权,即公平竞争的行为目的。从积极的方面看,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是指经营者通过降低价格(在法律范围内)、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售后服务、广告宣传、企业形象设计和适当的营销策略等方式从事公平竞争的权利,从消极的方面看,是指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东方西树茶油包装设计桑产品包装袋设计柚果包装盒设计
上一篇:怎么做好化妆品品牌营销策划
下一篇:果汁包装设计公司怎么定性定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