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装设计标识规范内容
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 作为产品包装标识,规范如下: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egister)或“注”。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
(二)包装设计中的特别规定
1.玻璃瓶装啤酒要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2.“鲜”字不能随便用
新规要求: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消费者常饮用的、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在称为“鲜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将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饮料称为“鲜果汁”,今后“鲜”字可能在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上消失。
3.“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劝酒警示语要印上酒瓶
根据规定,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装上,要有类似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酒警示语。这次饮料酒标签要求标注警示语的规定,属于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标准。(三 )食品包装设计的相关法规
2006年10月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俗称“禁鲜令”)将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